起 诉 书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甲私自将自己的照片放到吴某乙的准驾车型A2的机动车驾驶证内,并开始使用。2020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无证驾驶陕K**(陕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乌某某无定河镇乌横线67km处时,执勤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吴某甲出示了上述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扣押清单及照片;3.归案情况说明;4.户籍证明;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关于吴某甲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说明;7.行政处罚决定书;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9.视听资料;10.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明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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