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63********,汉族,文盲,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苏D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溧阳市博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昆仑西苑公交车站台处,被值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译
检察官助理:车凌云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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