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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住娄底市娄某某**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9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湘******的小型轿车途经娄底乐坪大道乐坪办事处地段,与一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车碰触,被在该事故现场勘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31mg/100ml。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抽血检验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平

2020年8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7226****。

2.侦查卷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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