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82********,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神农架林区新华镇林场方向往新华镇猫儿观村家中方向行驶,行至新华镇大岭村附近路段时,车辆侧翻于路边外沟,造成车辆受损,吴某甲受伤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发现吴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在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2.82mg/100ml。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张某某、倪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16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现场及抽取血样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系无驾驶资格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史德华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
话1837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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