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7时15分,被告人吴某甲无证驾驶鄂N9****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在老新镇洪河村委会门前路段因疏忽大意,撞到张某甲驾驶的鄂N0****号“现代”牌小型轿车,造成吴某甲受伤,两车受损。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吴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在潜江市中心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苏某某、张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抽血视频;7.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琼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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