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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4197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江陵县白马寺镇一家餐馆和朋友们喝完酒后,于23时许驾驶自己车牌号为鄂D****5的银灰色现代牌小轿车回家,途径**镇连接线公路时发生单边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驾驶员吴某甲处于半昏迷状态,遂拨打120送吴某甲至ICU抢救,并抽血送检。经鉴定,吴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党员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216****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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