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鄂A****8号香槟色现代牌小型越野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郭竹线辛冲街吴柏林岗路口时,追尾撞上前方同向等候红绿灯的鄂A****1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鄂A****1小型轿车驾驶员王某某报警,民警出警至现场调查,发现吴某甲有酒驾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吴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115mg/lOOml,民警随即提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45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吴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9日,吴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复印件及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痕迹、当事人血液乙醇含量分别进行检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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