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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厂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地松滋市**镇**号,住松滋市**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镇**村其大哥吴某乙家中与吴某丙等人吃午饭,席间,吴某甲饮用白酒四两左右。17时30分许,吴某甲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鄂D****9的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送吴某丙等人回**镇**村后独自回家,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镇**村村口)处时,被松滋市公安局**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吴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吴某甲带至**镇卫生院,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3月23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贯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现场方位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路**号**室家中,电话1343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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