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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4月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被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甲在海盐县望海街道农贸市场处饮酒,在曾因醉驾被判刑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汽车,从农贸市场出发准备回到其位于海盐县望海街道凤凰社区杨家村租房,途中其停车又饮酒,后再次驾驶该小型汽车回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82毫克/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谭某某、吴某丁、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曾因醉驾被判刑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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