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射阳县,住盐城市**小区(户籍地址为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为取保侯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侯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9月28日20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苏J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盐城市盐都区境内奋进路与镇北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吴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l。 

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莹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盐城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