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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汉族,初中,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2020年01月0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9日17时29分,吴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沛县龙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204线KM处时,与吴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甲、吴某乙受伤,两车受损。沛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医院后发现吴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抽取其静脉血待检。经检测鉴定,吴某甲当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9.0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血液入出库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 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建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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