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1时35分,吴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凤凰园梧桐路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时,与欧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时摔倒在地,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将其送往永州市三医院进行治疗并对其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2.证人庾某某、严某某、吕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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