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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天检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射阳县******号。20192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19年9月18日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未随身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3时54分,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粤R63***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进中山大道西北11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吴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吴某甲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为“吴某乙”)。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8.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检察官助理:吴咲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02093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张3。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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