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8的棕色德宝帕捷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民权门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蔬菜公司门前时,被执勤交警路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澈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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