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2018年11月9日因赌博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3时40分许,吴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为赣******)行驶至**镇**村**圩路段时,与吴某乙所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甲、吴某乙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医务人员提取吴某甲的血液以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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