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喝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吴某乙凯,经过本市谢岗镇谢岗围豆墩路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乙凯、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吴某甲在现场被民警带回审查。经法医鉴定,吴某甲送检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42mg/100ml。吴某乙凯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交警部认定,吴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凯、陶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轿车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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