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00000016号
被告人吴某甲,性别: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3********,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户籍地黎平县**乡**村**组,现住黎平县**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0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喝酒后驾驶贵H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德凤街道五开北路由北塔桥往大酒店方向行驶,20时39分许,车辆行驶至五开北路400米处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吴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依法抽取吴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吴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6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忠模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02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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