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1********,侗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6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一辆湘******小型轿车从萨岁广场往凯旋门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侗胞华府路口路段时,撞上停放在道路右侧边上的湘******小型轿车尾部,导致湘******小型轿车前部撞上停在前方的鄂******小型普通客车的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被告人吴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7.9mg/100ml,经抽血并送往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39mg/100ml。经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吴某甲与被害人喻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喻某某13300元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和2000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及盗抢车辆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指认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9mg/100ml,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红
检察官助理:欧丽娜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4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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