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3时26分,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其湘******轿车搭载颜某某、吴某乙从冷水江市城区驶往潘桥方向,途径S23544km+449.7mm布溪郭家桥三组地段时其轿车前部撞在停在路边由当事人曾某某驾驶的鄂******重型罐式货车尾部,造成被告人吴某甲以及其朋友颜某某、吴某乙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娄湘中司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76.88mg/100ml。
经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甲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颜某某、吴某乙与被告人吴某甲达成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兰某某、刘某某、关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国栋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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