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粤L5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洲石路黄金洞路段时,车辆与右侧路边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甲叫其堂弟吴某乙到达事故现场,欲让吴某乙顶包,未果。接警赶到现场的执勤民警将吴某甲、吴某乙二人带回交警大队,经进一步调查,确定粤L56****号车驾驶员系吴某甲,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76mg/100ml。事发后,吴某甲已履行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