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书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瑞瑞,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陵水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琼B8**** 号小型普通客车,自陵水县英州镇高速公路转盘方向往陵水县英州镇钱庄宾馆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英州镇英海大道英州交警中队门前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mg/lOO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笔录、三亚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三亚市**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吴某甲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关于接受吴某甲辞去三亚市**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等;
2.证人证言: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书 记 员:符芳菲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90760****;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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