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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0********,汉族,高中文化,海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业务员,海南省万宁市,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和林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泰华路牛尾宝大排档吃饭喝酒。21时10分许,吴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5****号小轿车载着吴传泽行至海口市龙华区明珠路与金茂中路交叉路口处,追尾撞上前方被害人江某某一辆车牌号为琼E7****小型普通客车,随后吴某甲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因吴某甲当场拒绝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随后依法将吴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吴某甲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249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吴某甲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城**期**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6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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