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6********,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农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跟朋友在定安县**一家牛肉店吃饭喝酒后,吴某甲醉酒驾驶汽车(车牌号为琼A1****)载林某某、盘某某、吴某乙从定安县仙沟出发,在定安县新序镇上高速并沿海屯高速往屯昌方向行驶。当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海屯高速57公里加600米路段时,碰撞到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群众打电话报警后,屯昌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抽取吴某甲的血样送检,检测出吴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东风日产小轿车琼A1****一辆(已发还);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示意图、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报告;
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盘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曹树旗
检察官助理:蔡林妃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屯昌县**农场(联系电话:1387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车辆东风日产牌琼A1****汽车1辆,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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