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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其哥哥吴某丙家中(浦城县**路**号)吃饭,期间,其饮用了三两左右的白酒。15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浙GG****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搭载其子吴某丁从吴某丙家中出发返家,当其驾车行经205国道**学校交叉路口路段,碰撞正停车让行的由季某某驾驶的闽H5****小型轿车,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在现场等候并向民警投案,后被民警带至医院,依法采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季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赔偿轿车车主季某某五千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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