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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汨罗市**镇**村**组。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沿汨罗市汨罗江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汨罗江大道与107国道连接处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查获经过说明;2.血液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二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步云

代理检察员: 兰 亮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137860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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