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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761号

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公交车司机,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3时8分左右,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苏EP****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昆山市太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进路太湖路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吴某乙、李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性质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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