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6********,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2020年7月20日因无证驾驶行为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乘载田某甲,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长江、华山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吴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经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吴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盗抢查询说明;
3.证人田某甲的证言和辨认;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
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7.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王斯琪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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