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门滩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顺美职工公寓**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燃油车(动机号:********)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吉祥海鲜馆出发往浔中镇城东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诗泰路贝恩幼儿园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88.32mg/100ml。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在拘役一个月到拘役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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