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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西青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和平区张自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赤峰道交口处被交警拦检。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吴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90.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3月3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丙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平面示意图、机动车照片;

5、现场监控录像;

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静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218****。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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