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0月14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3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粤LB****的黑色小型轿车沿国道324线由博罗县龙溪街道方向往罗阳街道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罗阳街道义和长贵红绿灯路段时,将一辆正常行驶的悬挂号牌为粤LA****棕色小车逼停,并与该车车主发生纠纷,尔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严文颖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2993****;保证人魏某某,联系方式:1392361****;
2.案卷材料二卷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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