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力帆牌湘******正三轮普通摩托车自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街由西往东行驶,13时30分许,吴某甲驾车行驶至朝阳**街**段时,恰逢朱建平驾驶湘******小型轿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吴某甲驾车从右侧超车时,导致湘******摩托车左侧后部与湘******轿车右侧前部发生刮擦,造成湘******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吴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当事人拦停并报警。后经抽取吴某甲的血样送检,吴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的平均值为:211.2mg/100ml。且临澧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吴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警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损车辆的照片、吴某甲的常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血液中乙醇含量分析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周先行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34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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