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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无吸毒)驾驶粤XL7****号牌轿车沿005乡道由363省道(东)由121省道(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005乡道0km+500m(顺德区乐从汾江南路路口)时,遇吴某乙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同方向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道内,吴某甲因醉酒后驾车且没有注意瞭望、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粤XL7****轿车的车头正面右部与无号牌三轮车的车尾左后侧发生斜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吴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4日死亡。事故后吴某甲叫路过的群众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的路段没有注意瞭望、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吴某乙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没有靠车行道的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乙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后吴某甲及保险公司支付吴某乙的治疗费用共人民币185087.23元,但至今尚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4.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房,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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