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由凭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与王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8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9月至10月初期间,先后偷渡出境至越南境内。唐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7月20日持护照前往泰国后进入越南境内与王某某、吴某甲等人汇合。同年10月11日下午,吴某甲等10人一起乘坐大巴车来到中越边境,于10月12日凌晨1时许步行穿过边境隔离栏进入凭祥市弄怀边贸点时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其刑事责任。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区**街**区**单元**号,联系方式1858933****。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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