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街道**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628****号苹果(缺口)图形商标和第864****号 “iPhone”商标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自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在没有取得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厦某甲房、某乙房内,对收购的苹果旧机采取更换假冒的苹果手机屏幕、电池、后壳等零部件方式,大量组装生产假冒的苹果手机,然后通过京东网店“**二手手机专营店”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6月13日,民警对上述房屋某甲房、某乙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带有上述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苹果手机共184部,同时缴获假冒苹果手机配件及翻新工具一批,并抓获被告人吴某甲。经鉴定,缴获的苹果手机及配件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6月13日案发,被告人吴某甲通过京东网店“**二手手机专营店”对外销售假冒苹果手机销售额共计人民币9623911元。
按照被告人吴某甲京东网店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现场查获的184部假冒苹果手机价值共计318987元。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价值共计人民币22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手机、手机配件、翻新工具、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扣押文书、京东利润测算表格、二月销售表格、销售记录、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授权声明及鉴定报告、工作记录、检测报告单、证明等;3.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吴某乙、孙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吴某甲的供述;6. 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网店销售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霞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六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鉴定报告二份、工作记录一份、涉案网店收款账号信息一份及光盘一张。
3. 随案移交涉案赃物一批(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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