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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曾因犯有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逮捕。

辩护人吴爱军,系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工业区**号,被告人吴某甲是该公司业务员。2019年1月起,**公司法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吴某甲,购买没有商标的金属五金小配件,在这些小配件上打上海**五金(中国)有限公司、**五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家具配件(上海)有限公司等三家品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下称**五金公司、**五金配件公司、**家具配件公司,三家公司的注册商标分别为HA****、HET****、****),假冒上述公司的五金配件出售获利。2020年6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号激光镭射打标店查获假冒“HA****”商标的阻尼三节钢珠轨五金配件29箱,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工业区**号的仓库查获假冒HA****、HET****、****三家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制作商标的模具13个,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区**号**楼查获单据45张、打印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经鉴定,本案被查扣的标有该三家公司注册商标的五金配件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根据涉案销售单、销售合同、购买记录,统计得出被告人吴某甲于**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五金配件的销售额为163211.21元人民币。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64029.9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HA****、HET****、****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2.书证: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工资表、对账单、送货单、报价单、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郑某某、罗某某、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五金公司、**五金配件公司、**家具配件公司出具鉴定证明;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凌初

                                               检察官助理 陈洁莹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印有HA****、HET****、****注册商标的铰链、阻尼三节钢珠轨等物品一批,模具一批,黑色电脑一台,黑色打印机一台,单据45张(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7.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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