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队**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五、六月份,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已判刑)夫妇与吴某乙、吴某丙(两人均已判刑)父子计议加工假酒牟利,由吴某甲夫妇提供机器、包装材料及销售,吴某丙、吴某乙负责加工、运输,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吴某丙父子在其位于颍上县**镇**村的家中,加工生产假冒古井原浆、口子窖系列白酒,加工完成后,由吴某甲、王某某联系买家,吴某丙驾驶面包车载带吴某甲或王某某,以假冒古井系列白酒每件(4瓶)140元、口子窖(五年)白酒每件(6瓶)200元的价格,将假冒白酒运送到合肥各烟酒、超市予以销售。
截止案发,吴某甲、王某某等人已生产并销售假冒白酒有:古井5年原浆766件,古井原浆献礼版412件,5年口子窖584件,6年口子窖611件,销售总额403920元;已生产未销售的白酒有:古井5年原浆177瓶,古井原浆献礼版166瓶,古井8年原浆10瓶,4瓶装5年口子窖10件,6瓶装5年口子窖10件,6瓶装6年口子窖78件,4瓶装20年口子窖3件,共计价值90174.3元。以上合计价值494094.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注册商标信息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犯王某某、吴某丙、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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