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路**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其所有的鲤城区**街道**社区**路**号房产出售给吴某乙。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因其之前向吴某丙借款,担心资金周转困难而出售房产一事让吴某丙知道可能催其还款,遂从吴某乙处借走上述房产的《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原件,在本区兴贤路石崎安置房附近联系一制造假证的男子(另案处理),将上述原件提供给该男子并要求其伪造上述申请表,后将伪造的《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提供给吴某丙,以掩盖其已将房产出售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提供给吴某丙的《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内加盖的“泉州市鲤城区**镇**村民居委会”“泉州市鲤城区**镇土地管理所”“泉州市鲤城区**镇人民政府”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基建用地申请书、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情况说明、证人吴某丙等人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