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5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不满海丰县**镇**村新修的道路高于其家门口,把煤气罐搬到**村委会办公楼二楼,扬言要炸毁该村村委会办公室并报复该村村委书记吴某乙,把村委会二楼办公室里面的创维牌电视机、惠普牌打印机、美的牌电风扇、电子计算器(价值共3442元)等物品扔下一楼,用砖头和茶杯砸向周围的群众及到场处置的民警,并将煤气瓶阀门打开扔到一楼的摩托车上。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世迪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关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