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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介绍卖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6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3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撤销取保候审。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正月起,被告人吴某甲将自己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卖淫嫖娼卡片散发在广丰区**街道**宾馆、**街道**宾馆、**宾馆等房间内,顾客通过小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吴某甲,吴某甲再把卖淫女介绍给顾客。2017年5月16日晚,吴某甲把卖淫女周某某介绍给广丰区**街道**宾馆701房顾客邵某某,邵某某付给周某某嫖资200元,正准备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月18日、19日、20日、22日,吴某甲介绍卖淫女刘园园在广丰区**街道**酒店卖淫。1月22日,刘园园在**酒店305房间收取顾客吴某乙嫖资320元,之后与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吴某甲于2019年1月18日、19日、20日三次介绍卖淫营利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案件信息查询、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2份、被告人吴某甲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笔录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张、追缴物品清单2张、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缴款书3张、扣押清单、犯罪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决定书、释放通知书、保证金缴款单,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证明、照片5张、塘墀居委会证明、吴某甲父母申请书、补充侦查报告;

2.证人证言:刘某甲、吴某乙、周某某、邵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8张;周某某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初犯、未成年人(学生)唯一扶养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争鸣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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