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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玉林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红色银钢本一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沙洋县**镇**村**组出发,准备送其孙女到**镇补课时,邻居刘某甲(女,1952年**月**日出生,殁年67岁)要求顺路搭乘该三轮摩托车到**镇买农药,吴某甲表示同意,后搭载刘某甲沿麻(荆门市麻城镇)郭(沙洋县纪山镇郭场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拾回桥镇接龙桥五组李某某门前时,刘某甲从三轮摩托车车厢上摔跌,造成刘某甲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甲请行人刘某乙打电话报警并委托其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刘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19年6月17日救治无效死亡。(后被害人近亲属在未告知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将刘某甲予以火化,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未能对刘某甲作死亡原因鉴定。)2019年7月2日,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9年7月10日,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吴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等3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国成

                                检察官助理:王志英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4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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