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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三亚市吉阳区**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号“国威”牌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从三亚市市区沿榆亚路非机动车道逆向往吉阳镇方向行驶,途经榆亚路517号路灯杆处路段时,碰撞到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庄某甲驾驶搭载庄某乙的无号牌“新艺”轻便二轮摩托车,造成吴某甲、庄某甲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公安干警随即将吴某甲、庄某甲送至三亚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抽血检验,吴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22.2830mg/100ml。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甲、庄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无号牌“国威”二轮电动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2019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小组**号,联系电话1888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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