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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路**号**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13时39分左右,吴某甲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永州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永州市永州大桥路段变更车道时与黄某某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永州*****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2日13时20分左右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系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吴某甲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_。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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