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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吴某甲,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瓦工,住如皋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3月1日11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如皋市车郭线长江镇车马湖居委会十七组路段南侧场地倒车进入车郭线过程中疏于观察,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碰撞沿车郭线自西向东由吴某乙(男,殁年78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吴某乙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已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已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晓健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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