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8日,被告人吴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拖拉机从镇雄县泼机镇长松林村小岭口村民组驶往镇雄县泼机镇长松林村,15时30分许途经长-董公路(镇雄县泼机镇长松林村大岭口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在爬坡途中后溜坠下路坎,致乘车人吴某乙当场死亡、驾车人吴某甲、乘车人胡某某、邓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2、受害人胡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投案自首,赔偿了受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得到受害人及死者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