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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楼**号,现住址为福建省云霄县**镇**花园**栋**号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至云霄县下河乡车圩村车楼祠堂广场,倒车后向右前方起步行驶时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闽******号小型轿车碰撞并挤压到在旁边玩耍的吴某乙,造成吴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在卫生院等待民警处理。经云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视社区矫正条件,慎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妙娜

检  察  官:黄文滨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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