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0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超限载的湘KT****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宁乡市白马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到宁乡白马大道“馨香园小区”前地段时,遇行人钟某某拉一自制手推车由南往北横穿白马大道,因吴某甲驾车未注意安全驾驶,遇相对方向来车,对方灯光引起视觉障碍时未减速慢行,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导致湘KT****号轻型厢式货车前面板部位撞倒行人钟某某身体,造成钟某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宁乡市交警大队以第2019100391号认定书认定吴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在现场等待救援,并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6万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某甲经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电话联系主动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被扣车辆放行单、安葬协议、收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6.行车记录仪光盘附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吴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救援,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3.被告人吴某甲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考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康莉
书记员:林 青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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