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于2020年4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5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浙C*****号牌小型轿车,沿龙港市东新街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凌晨1时32分,被告人吴某甲驾车途经龙港市东新街429号前路段,未注意路面行人情况,遇被害人郑某甲自道路左侧往右侧横过时,避让不及,该车左侧前角碰撞郑某甲,造成郑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在现场等候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到场并如实供述罪行。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接警单详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呼气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郑某乙、吴某丙的证言和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孝松
检察官助理:潘锦涛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8367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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