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区**镇**村**排**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交于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冀BJ****小型轿车沿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于唐山市路北区龙华道桥南侧路段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某乙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吴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爽
检察官助理:王济坤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河北省唐山市**区**镇**村**排**号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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