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桂A****K小型轿车沿S207线由小江往福旺镇方向行驶,驶至S207省道169公里加700米路段时,由于吴某甲驾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驾驶的车辆失控驶出路外撞树,造成乘坐该车的廖某某、吴某乙两人当场死亡及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廖某某、吴某乙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伤者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事故当天,吴某甲向死者廖某某的亲属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367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小型轿车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证人吴某丙等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世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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