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6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无证驾驶鲁******号已报废正三轮摩托车沿207省道由北向南行至32KM+144M处,将前方顺行的王某某撞倒,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吴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证人彭某某、傅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萌
检察官助理:刘伟健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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